為切實做好期貨和衍生品法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于近日發布《期貨市場持倉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國內期貨市場持倉管理迎來統一規范。
《規定》共7章31條,分別為總則、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并、法律責任和附則。《規定》明確了持倉管理包括持倉限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并等內容;明確適用對象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交易者等相關市場參與者;同時明確證監會和期貨交易所分別履行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責任,以及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和交易者的責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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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表示,本次通過專門的制度文件對持倉管理進行規范,不僅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相關要求,也有利于系統性梳理持倉管理框架體系和各項制度工具,厘清各項制度工具間的邏輯關系,便于統籌安排,提升監管針對性。
具體來看,《規定》明確,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和調整持倉限額并定期評估。同時提出持倉限額的制定應當考慮期現貨市場規模、市場結構、市場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期貨交易所可以對套利交易、做市交易制定相應的持倉限額;期貨交易所認定的以風險管理為目的的期貨交易活動,如套期保值等可以申請持倉限額豁免;還需要為品種限倉、源于同一基礎資產的期貨與期權聯合限倉等情形預留空間。此外,《規定》還明確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有序原則建立、調整和了結持倉,禁止采用分倉等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額管理。
套期保值方面,《規定》提出,期貨交易所應對套期保值申請進行額度審批,并且應當明確申請條件、審批程序等。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應當與交易者的風險管理活動規模、市場風險承受度等相匹配;同時明確套期保值交易應當遵循品種匹配、管理價格波動、期限匹配等原則;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和交易者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調整套期保值額度;禁止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套保額度,不得以投機交易為目的濫用套保額度。
大戶持倉報告方面,《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明確報告標準、內容、程序等,并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報告標準;報告內容方面應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者參與境內外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的情況;同時明確了報送義務,要求期貨經營機構、境外經紀機構和交易者應當保證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應當按要求配合補充報告內容。?
持倉合并方面,《規定》明確對同一交易者在多個會員處的同類型交易編碼上的持倉、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多個賬戶的持倉進行合并計算;還要求期貨交易所根據持倉合并的具體情形建立對應的合并豁免制度,明確相關條件、流程等。
廣州金控期貨研究中心副總經理程小勇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現有的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已經是按照持倉限額、大戶報告制度等來規范的,只不過持倉限額、套期保值持倉限額豁免等相關規定是分布在國內各大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和交割制度里面,每個交易所對這方面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本次由證監會統一制定《規定》,相當于把這些規定系統化和標準化,有利于國內期貨市場適用統一的標準,更方便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
“總的來看,《規定》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的重要舉措,是對現有交易所持倉限額等制度的一次系統化梳理。其中對套期保值、大戶持倉報告、持倉合并和法律責任做的明確規定,也為各大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等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程小勇說。
另有相關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規定》與期貨交易所現行的制度規則相比,對持倉限額、套期保值等有了更明確的定義和監管上的要求,也更為全面。比如《規定》第十一條關于套期保值的定義范圍,和第十三條對交易者申請套保持倉額度應當符合的條件做了詳細界定,這些在目前期貨交易所層級的自律規則中都未提到。“但這些規定并非新要求,而是把之前的經驗做法提煉總結到《規定》中,讓相關要求更加清晰,此前實際做法與本次《規定》內容也并沒有差異。”
物產中大期貨副總經理景川表示,期貨持倉管理是對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要求的落實,其目的是在保證期貨市場功能充分發揮的基礎上,避免因持倉失衡而對市場秩序造成影響,進而確保市場定價的有效性。其中提到的持倉限制、大戶持倉報告以及套期保值持倉申報等制度將更高效地保障市場的平穩運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操縱、關聯交易以及惡性逼倉的出現,確保期貨市場更好發揮風險管理和資產配置功能。通過具有公允價值的市場定價,也能夠為實體經濟提供更真實客觀的生產、銷售以及貿易定價,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文章來源:期貨日報)
關鍵詞: 期貨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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